(2017)浙0424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燕,女,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燕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水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燕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盐东村牛桥港33号被害人叶某租房内,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放在黑色皮夹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2、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吴燕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一公交站出口路边,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2停放在该处的枣红色非凡牌二轮电动车(款式:五羊公主;型号:TDR963Z)1辆,价值人币1800元。另查明,涉案第2节赃车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刘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1、陆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2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吴燕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退赔部分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燕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叶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