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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群立鞋楦厂、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群立鞋楦厂,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279号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群立鞋楦厂(普通合伙),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后东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79290800E。执行事务合伙人:邱洪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亦辉,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28871R。法定代表人:陈加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群立鞋楦厂(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群立鞋楦厂(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开户的账号35×××99内的存款497586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群立鞋楦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开户的账号35×××99内的存款4975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申请继续查封;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解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玉珍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晶晶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