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德余与丁忠诚、合肥伟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余,丁忠诚,合肥伟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271号原告:杨德余,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耀军,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忠诚,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伟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集镇下塘路。法定代表人:李正伟,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41号。负责人:张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德余诉被告丁忠诚、合肥伟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杨德余以与本案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元,由原告杨德余负担。审判员 徐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