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谢某1、谢某2等与邓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邓某,谢某5,文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490号原告:谢某1,女,194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谢某2,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谢某3,女,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谢某4,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上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运佳(特别授权),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邓某,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谢某5,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林(一般代理),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三人:文某,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原告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与被告邓某、谢某5及第三人文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负担。审判员 夏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立胜(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