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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创与徐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创,徐育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916号原告:刘创,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徐育清,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刘创与被告徐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2017年8月1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