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振五与马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五,马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041号原告:马振五,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马红军,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马振五与被告马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五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马振五负担。审判员  栾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