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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屠剑锋、王根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剑锋,王根亮,沈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申屠剑锋,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根亮,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沈国伟,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屠剑锋与王根亮、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屠剑锋申请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22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