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立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5刑初80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忠,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2017年5月19日因本案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口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6月27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鞠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9日10时许,在林口县古城镇湖水村公路上,林口县交警大队协勤人员王某在协助交警执法过程中,与被告人张立忠及其妻子赵某发生口角,双方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张立忠用木板将王某左前臂打伤。经林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因被他人殴打造成面部、颈部及背部皮肤擦伤、下唇挫伤、左尺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张立忠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诊断书、林口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决定书、现实表现证明等;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证人石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张立忠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立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立忠能够悔罪、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张立忠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仇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侣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