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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秀英、赵爽、赵闯、王依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志文,孙秀英,赵爽,赵闯,王依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291号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雷XX,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财,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北票市被告:赵志文(父亲),男,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孙秀英(母亲),女,汉族,住北票市。被告:赵爽(长女),女,汉族,住北票市。被告赵闯(长子),男,汉族,住北票市。被告:王依依,女,汉族,住北票市。法定代理人王晓艳,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秀英、赵爽、赵闯、王依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霖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