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剑阁县投资促进局与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剑阁县投资促进局,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财保10号申请人:剑阁县投资促进局,住址: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行政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周清炳,局长。被申请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剑阁县剑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斌,执行董事。申请人剑阁县投资促进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剑阁县的土地和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剑阁县投资促进局以其办公大楼第三层552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剑阁县投资促进局与被申请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借款纠纷,并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剑阁县不动产权土地和房产予以查封(限额在90万元内)。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剑阁县投资促进局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