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4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庆联建材有限公司,沂源傲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韦其昌,刘奉英,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4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05号。被执行人山东沂源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历山路37号。被执行人淄博庆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古泉村。被执行人沂源傲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西河北村。被执行人韦其昌,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奉英,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杰,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沂源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庆联建材有限公司、沂源傲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韦其昌、刘奉英、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刘杰购买的原沂源县玉合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沂源县县城埠下路中段南侧的房产一宗,现因双方当事人就该案的执行已达成了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杰(身份证号)购买的原沂源县玉合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沂源县县城埠下路中段南侧的房产一宗(产权证号:1612,幢号:001号、房号:101、面积:202平方米;幢号:002号、房号:101、面积:25.69平方米;幢号:幢号:003号、房号:101、面积:791.37平方米、房号:201、面积:791.37平方米;幢号:004号、房号:101、面积:215.84平方米、房号:201、面积:215.84平方米;幢号:005号、房号:101、面积:59.23平方米;幢号:006号、房号:101、面积:47.46平方米;幢号:007号、房号:101、面积:215.56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