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翠花、赵利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翠花,赵利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03民督1号申请人张翠花,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申请人赵利霞,女,40多岁,现住。申请人张翠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翠花称,2017年3月份,被申请人赵利霞从申请人张翠花处拿走价值310元人民币的胶原蛋白肽未付费,2017年7月10日被申请人赵利霞出具欠条一份。现申请人张翠花要求被申请人赵利霞给付310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利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翠花310元人民币。申请费17元人民币,由被申请人赵利霞负担(暂由申请人张翠花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