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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爱枝、柴利利等与郝秋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枝,柴利利,郝秋花,郝春芬,杨亚青,杨亚哲,杨雅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489号之一原告:刘爱枝,女,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柴利利,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郝秋花,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郝春芬,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杨亚青,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邢台市桥东区,现住。被告:杨亚哲,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邢台市桥东区,现住。被告:杨雅甄,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开区。原告刘爱枝、柴利利与被告郝秋花、郝春芬、杨亚青、杨亚哲、杨雅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爱枝、柴利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爱枝、柴利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枝、柴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爱枝、柴利利负担。审 判 长  赵双志审 判 员  李国温人民陪审员  闫培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