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7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7146号原告:赵某1,男,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赵某2,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起诉请求依法继承青岛市市北区昌化路X号X单元X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1起诉的继承纠纷案件的继承人范围不明确,不符合继承纠纷案件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