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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建伟与重庆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929号原告:郑建伟,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吴健、陈菲,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08号4-1号。法定代表人:吴怀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玉龙,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建伟诉被告重庆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原告郑建伟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若逾期未交,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郑建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建伟撤诉处理。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