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二革、王东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二革,王东立,王东移,汪元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民再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二革,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元胜,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讼人):高伟,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口岭村**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胜,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东立,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东移,男,汉族,1961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再审申请人周二革因与被申请人高伟、王东立、王东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07民终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作出(2017)皖07民申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周二革的委托诉讼代事理人汪元胜、被申请人高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田文胜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王东立和王东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二革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5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高伟对周二革的诉请;2、依法调整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既已认定保证人之一的王东立的保证责任已免除,不承担保证责任,却仍判决保证人周二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债务两个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同相等的,二审如此判决,显失公平,应予纠正。高伟辩称,王东立应承担保证责任,周二革也应承担保证责任。但二审驳回了高伟要求王东立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高伟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将依法向省检抗诉。王东立和王东移未答辩。高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王东移、王东立、周二革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按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十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王东移、王东立、周二革承担。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5月30日,王东移向高伟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7月12日止,如王东移不能按期归还,或未经高伟同意擅自延期还款的,高伟有权按延期天数加收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王东移在借据上指定借款汇入倪斌的账户(账号62×××72)。同日,高伟依约向指定账户汇款150万元。该笔借款由王东立、周二革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承诺书载明:“王东移借款壹佰伍拾万元由王东立、周二革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承担为借款人无偿归还借款本金、息费、违约金、诉讼、保全费用等义务。如借款人到期需要续借,并经贷款方同意,王东立、周二革愿继续为此借款担保,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上述借款到期后,王东移未能归还。2014年11月27日,经王东移确认,王东移尚欠高伟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付至2013年8月11日。王东移同时在原借条上注明:“此款已续借,利息付至2013年8月11日。”同日,王东移向高伟出具还款计划保证书一份,王东移承诺2015年2月10日前还本30万元及本金利息,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余下欠款本息。高伟称王东移未能按计划还款,故此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一、王东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高伟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二、王东立、周二革对上述第一项王东移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王东移、王东立、周二革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王东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驳回高伟对王东立的诉讼请求,依法调整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2013年5月30日的《担保承诺书》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且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续借期限应为2014年1月12日前,2014年11月27日再续签,对王东立没有法律效力。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东立自愿为王东移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王东移未能还款的情况下,王东立应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东立出具的担保承诺书载明:“王东移借款壹佰伍拾万元由王东立、周二革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承担为借款人无偿归还借款本金、息费、违约金、诉讼、保全费用等义务。如借款人到期需要续借,并经贷款方同意,王东立、周二革愿继续为此借款担保,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可见,王东立对2013年5月30日王东移向高伟所借的150万元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本案借款期限是2013年7月12日,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日应为2014年1月12日,在此期间高伟未向王东立主张担保责任,高伟2015年4月21日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限,王东立不应对该笔借款再承担保证责任。王东移于2014年11月27日在借条上补写:“此款已续借,利息付至13年8月11日。”借款到期续借行为应在借款到期前或到期时进行,而王东移是在已经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况下进行续借,实质是延期还款。即使王东移的续借行为成立,王东移也应当在保证人保证期限内续借,而王东移于2014年11月27日在借条上签署续借的意见,已经超过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此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的担保承诺函上关于续借债务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即二年)对保证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高伟要求王东立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周二革对上述第一项王东移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王东移和周二革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2元,由王东移和周二革共同负担。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再审予以认定。再审另查明:2017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7)皖07民申1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高伟要求改判王东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东立和周二革在担保承诺书上签名,应当认定二人的保证责任相同。高伟诉请王东移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并要求王东立和周二革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人的抗辩理由相同。一审判决王东立和周二革对王东移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王东移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周二革在庭审中的述称与王东立的上诉理由相同。二审应对王东立和周二革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作出一致的判决,但二审判决驳回了高伟要求王东立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请,仍判决周二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属不妥,依法纠正。周二革的再审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6)皖07民终5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即“维持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和“驳回被上诉人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本院(2016)皖07民终5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原审被告周二革对上述第一项原审被告王东移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周二革对王东移的全部还款义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3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王东移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2元,由王东移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郑 云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婉娟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