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国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国章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99号申请人: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4号湖北省农科院生物农药工程研究中心科研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徐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豪,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简国章,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卓生物公司)与被申请人简国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81号仲裁裁决。凌卓生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凌卓生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7月3日本院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凌卓生物公司称原仲裁裁决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其理由是:1.简国章于2016年8月17日入职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16年12月14日离职。简国章在职期间专业能力与职业素质离岗位要求相差甚远,不能完成公司分配的劳动任务,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常无故旷工。2.简国章的薪资高于公司其他同等岗位,其月薪包含社会保险福利,公司无需额外提供社会保险福利。3.简国章系本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未按约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要求当天离职,办理简单交接后即离开公司,按照约定应视为旷工,需扣除2016年12月工资,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的请求不应支持。简国章辩称:凌卓生物公司撤裁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差欠工资属实,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通知。请求驳回凌卓生物公司关于撤销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查明:简国章于2016年8月17日入职凌卓生物公司,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简国章工作岗位为财务总监,月工资10000元,于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双方未参加社会保险。2016年11月,凌卓生物公司未发放简国章2016年10月工资。2016年12月14日,简国章向凌卓生物公司递交离职申请,获凌卓生物公司批准,后于2016年12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以凌卓生物公司拖欠工资及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由凌卓生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凌卓生物公司于2017年元月23日发放了简国章2016年10月的工资,未发放简国章2016年10月中餐补助85元,2016年11月工资9080.50元及2016年12月工资。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裁决凌卓生物公司支付简国章2016年10月伙食补助85元、11月工资9080.50元、12月工资4137.90元,计13303.4元。凌卓生物公司支付简国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本院认为:凌卓生物公司未发放简国章2016年10月中餐补助85元,2016年11月工资9080.50元及2016年12月工资属实,故简国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从审查情况看,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凌卓生物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凌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琪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