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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河北金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与范雪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范雪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546号原告:河北金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住所地清河县育才街中段路北。负责人:包义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雪川,女,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河北金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与范雪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金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金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减半收取计1131元,由河北金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长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