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渝北区恒烁标准件经营部与重庆金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北区恒烁标准件经营部,重庆金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454号原告:渝北区恒烁标准件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脊路168号芳草地·自由港湾C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DN7CXW。经营者:孟莎莎,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渝北区恒烁标准件经营部经营者,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清,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金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家岩大川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54275R。法定代表人:廖亮,重庆金信建材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渝北区恒烁标准件经营部与被告重庆金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渝北区恒烁标准件经营部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恒烁标准件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北区恒烁标准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交纳4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渝北区恒烁标准件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欧阳智鑫书 记 员 钟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