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步香与被执行人傅传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步香,傅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杨步香,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傅传保,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杨步香与被执行人傅传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步香依据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判决书:被告傅传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步香欠款11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傅传保采取了如下措施:1、我院于2016年1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傅传保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处罚预告书、传票、执行通知书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傅传保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傅传保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查明银行账户余额过少或没有。3、根据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反馈结果查明被执行人傅传保名下无汽车信息。4、被执行人傅传保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可供执行。5、2017年1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傅传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6、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傅传保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7、2017年8月14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杨步香做了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傅传保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傅传保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傅传保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