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家宏与林海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宏,林海印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287号原告:朱家宏,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现暂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林海印,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宏与被告林海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0元,由原告朱家宏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郑淑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