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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恩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52号被执行人:王恩滨,曾用名王斌,男,1981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捕前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恩滨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其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多次通过法院总对总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323执7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