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巴图吉日嘎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振华、刘建明、訾文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吉日嘎拉,郭振华,刘建明,訾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417号申请人巴图吉日嘎拉,男,1959年10月25日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乌仁都西嘎查阿尔斯浪小队。被执行人郭振华,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呼尔敖包村二社。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巴音布拉格村一社。被执行人訾文明,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西苑家园A5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巴图吉日嘎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振华、刘建明、訾文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巴图吉日嘎拉申请撤销(2017)内0624执恢41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世 军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