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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杨月心、杨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强,杨月心,杨春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060号原告:吴志强,男,汉族,1950年11月1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栋,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月心,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春兴,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吴志强与被告杨月心、杨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吴志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吴志强负担。审判员  黄肖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庆泉蔡子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