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杨月心、杨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强,杨月心,杨春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060号原告:吴志强,男,汉族,1950年11月1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栋,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月心,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春兴,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吴志强与被告杨月心、杨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吴志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吴志强负担。审判员 黄肖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庆泉蔡子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