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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方木桃与侯晓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木桃,侯晓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596号原告:方木桃,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委托代理人:李明其,男,1977年11月10日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告:侯晓琴,女,1987年10月18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碑林区。负责人:赵立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军,男,1972年9月11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木桃起诉被告侯晓琴、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主张待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行起诉。故原告方木桃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木桃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木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方木桃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