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覃春章、武汉天创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春章,武汉天创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覃春章,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武汉天创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3号阜华领秀中南21层10室。法定代表人:谢伟,经理。被执行人:谢伟,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覃春章与被执行人武汉天创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覃春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天创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天创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覃春章返还工程款1684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49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943元、被执行人谢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受理费4299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844元,以上款项共计209537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天创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天创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伟的银行存款2095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