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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福宗与袁红潮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宗,袁红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宗,男。被执行人袁红潮,男。本院在执行孙福宗与被执行人袁红潮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袁红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