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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传丰与张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丰,张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689号原告:李传丰,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亚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芳超,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李传丰与被告张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丰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丰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