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6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哲龙、李今珠与崔东勋、和龙市南坪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哲龙,李今珠,崔东勋,和龙市南坪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800号原告:金哲龙,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和龙市南坪镇南坪村一组。原告:李今珠(原告金哲龙母亲),女,1937年12月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和龙市南坪镇南坪村一组。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东勋,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和龙市南坪镇南坪村一组。被告:和龙市南坪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龙市南坪镇南坪村。负责人:XX权,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金哲龙、李今珠诉被告崔东勋、和龙市南坪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哲龙、李今珠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哲龙、李今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哲龙、李今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哲龙、李今珠负担。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