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建岗与冯延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建岗,冯延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建岗,男,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延生,男,汉族,1957年1月5日出生。上诉人袁建岗因与冯延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袁建岗上诉称,就起诉依据的借用关系和返还的诉讼请求而言,本案是因借用引起的债权纠纷,不能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冯延生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冯延生要求袁建岗返还占有房屋所产生的诉讼,属于物权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