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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吉昌与成学亮、董明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昌,成学亮,董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85号申请执行人朱吉昌,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成学亮,男,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董明兰,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成学亮、董明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吉昌与被执行人成学亮、董明兰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靳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