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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从俊、苏小木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从俊,苏小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0821民督6号申请人:曹从俊,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被申请人:苏小木,男,194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申请人曹从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曹从俊称,被申请人苏小木于2009年以投资为由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5日重新向申请人出具30000元欠条一张,并承诺2017年正月底还清,此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欠款无果,遂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苏小木给付欠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苏小木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曹从俊欠款30000元。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苏小木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