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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珲春市在水一方练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珲春市在水一方练歌厅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初8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怡,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职员。被告:珲春市在水一方练歌厅。经营者:兰玉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珲春市在水一方练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计731.5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