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金昌金雅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金昌金雅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襄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昌金雅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庞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金雅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襄阳五二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昌金雅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缴纳全部案件履行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