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南昌招行个贷中心。负责人:陈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斌,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以(2016)赣0103执保795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斌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澄湖西路189号仁兴家园住宅区6栋三单元301室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斌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结清全部欠款,本案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斌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澄湖西路189号仁兴家园住宅区6栋三单元301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伏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