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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6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刘荣同,刘雪琴,杨珍芳,北京点石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法定代表人马琳。被执行人:刘荣同,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雪琴,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珍芳,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点石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32号3号楼一层103。法定代表人:刘荣同。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荣同、刘雪琴、杨珍芳、北京点石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