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安江燕与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江燕,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898号原告:安江燕,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胜,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江燕与被告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安江燕负担。审 判 员 田世明人民陪审员 湛荣娟人民陪审员 唐增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