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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安江燕与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江燕,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898号原告:安江燕,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胜,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江燕与被告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安江燕负担。审 判 员  田世明人民陪审员  湛荣娟人民陪审员  唐增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