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7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张术龙、李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张术龙,李璇,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6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路*号。法定代表人:齐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术龙,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李璇,女,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钟鸣西路。法定代表人:刘素哲,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被告张术龙、李璇、唐县亿鑫汽车���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