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645号原告: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工业园区第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6926944XO。法定代表人:黄海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工业园区第一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850813081。法定代表人:刘坤龙,董事长。原告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景公司)与被告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树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福景公司、红树林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签订的《厂房不定期租赁合同》;2.红树林公司腾空、归还承租厂房及附属设施;3、红树林公司支付拖欠的厂房租金97638.7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4日(起诉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自2017年7月1日起至红树林公司腾空并归还承租厂房及附属设施日止,按每月15039元支付厂房租金。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起,红树林公司租用福景公司位于武平工业园区编号为第1幢第1层的标准厂房,双方签订了《福建武平工业园区生活用房租赁合同》,该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2016年3月18日双方签订《厂房不定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建筑面积为1671平方米,租金9元每平方米,每月租金15039元于10号前交至指定账户,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福景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红树林公司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红树林公司经常拖欠租金。至今仍欠2016年12月的租金7404.73元、2017年1月至6月的租金90234元,合计97638.73元。红树林公司未作答辩。福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福建武平工业园区生活用房租赁合同、厂房不定期租赁合同、红树林公司欠租情况表各一份,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福景公司主张的事实,对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福景公司与红树林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租赁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福景公司与红树林公司签订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红树林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福景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福景公司以红树林公司连续6个月未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与红树林公司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支付租金及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租金利息,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红树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签订的《厂房不定期租赁合同》;二、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位于武平工业园区编号为第1幢第1层标准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并交还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三、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厂房租金97638.73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4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交付厂房及附属设施日止,按每月15039元支付龙岩市武平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厂房租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1元,减半收取1120.5元,由武平县红树林休闲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宗赞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小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