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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俞煌与陈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897号原告:俞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堂,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原告俞煌与被告陈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俞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俞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俞煌负担。审判员 林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霞速录员 陈玫宏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