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俞煌与陈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897号原告:俞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堂,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原告俞煌与被告陈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俞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俞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俞煌负担。审判员 林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霞速录员 陈玫宏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