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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20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翟倚卫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唯思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翟倚卫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唯思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0559号原告:上海翟倚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宗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唯思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征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翟倚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唯思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上海翟倚卫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30万元的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和理由:因上海市茂名南路XXX号锦江饭店西楼“老锦江玉会所”室内装修等事宜,被告曾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已依该调解协议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0万元。为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开具所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但遭被告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翟倚卫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海翟倚卫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