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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5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唐振环与唐振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环,唐振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5民初145号原告:唐振环,男,瑶族,1938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本县,被告:唐振满,男,瑶族,1951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本县。原告唐振环诉被告唐振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振环负担。审判员  庞海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