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治强与王义胜、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治强,王义胜,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奇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从宽,李志琼,谢小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734号原告:陶治强,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胡阳,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胜,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禄,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975004Y。法定代表人:王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奇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中路399号东城一品B区7栋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4WU2H。法定代表人:罗从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从宽,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李志琼,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谢小松,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仕余,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治强与被告王义胜、罗从宽、李志琼、谢小松、四川奇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陶治强于2017年8月14日以与被告四川奇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义胜、罗从宽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治强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治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计562元,由陶治强负担。审 判 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万有波书 记 员 宋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