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荣畅与钟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畅,钟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3069号原告:黄荣畅,男,193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男,1960年11月5日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钟勇,女,1959年9月3日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畅诉被告钟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黄荣畅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