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樊云与王新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云,王新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02民初1696号原告:樊云,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金娥,系原告樊云妻子。被告:王新民,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玲,系被告王新民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峰,内蒙古博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云与被告王新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云及委托代理人邢金娥、被告王新民的委托代理人黄翠玲、张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云诉称:2016年10月24日下午6时许,原告回家时发现自己居住的位于集宁区桥西银海新苑8号2单元3楼西户房屋,被楼上居住的住户王新民家暖气跑水淹了,原告与被告多次调解未果。11月2日原告下午5时回家发现又被第二次水淹,家里物品以及装修损失惨重,导致新装修房子顶棚墙壁裂缝、所有家具、装修造型、床以及床铺、灯具等相关物品被水浸泡变形,无法使用。房子被淹导致原告无法回家居住,具体损失状况以评估现场资料为证。损失折合人民币贰万陆千元,原告为此找到被告协商对损坏的财产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不予协商赔偿,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2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新民辩称:2016年10月24日晚,因怀疑答辩人所有回迁房屋(毛坯房)可能漏水影响楼下住户,答辩人通知并告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人员进楼检查,并将房屋钥匙交给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水暖工全面检查后,将房屋地面抛开,认为没有漏水地方,并向答辩人表示承诺出什么事物业给负责,答辩人以为物业公司全面检查后不可能还有漏水地方,我相信物业公司的说法,怎知事隔近10天后楼下住房声称又被水淹导致本案诉讼。上述事实说明:其一、答辩人所有回迁住房现今还是毛坯房,至今没有进行过任何装修居住使用,房屋现今也没有通水通电。当时开发商交付答辩人什么样房屋现还是什么样;其二、答辩人在房屋交付时已经缴纳过物业维修基金、每年物业服务费、暖气费用等,房屋日常维护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其三、事发之前,答辩人已通知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漏水甚至将房屋地面抛开检查,并亲口承诺答辩人以后有事由物业公司负责,答辩人已经尽到了房主的责任,即使有漏水的情况造成楼下住户损失,也应当由当时交付毛坯房开发商锦泓房地产公司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时代佳欣物业公司承担,综上,答辩人虽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但相关毛坯房物业维修维护的责任并不在答辩人,是开发商和物业服务的责任,因此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位于集宁区桥西银海新苑8号楼2单元3楼西户房屋,因楼上被告所有的房屋暖气跑水渗漏至原告房屋内,造成原告的房屋被淹,导致原告房屋吊顶、墙壁、套装门等不同程度受损。2017年3月24日,内蒙古永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所有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损坏修复价格评估作出内永房[2017]鉴字第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该房屋在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正常修复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柒拾叁元整。以上事实有回迁安置协议书、房地产估价报告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房屋因被告的房屋暖气管漏水,造成原告的房屋内装修受损,被告应予赔偿。被告辩称的,在房屋交付时已经缴纳过物业维修基金、每年物业服务费、暖气费用,原告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负责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庭审调查及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房屋内装饰装修损坏修复费12273元、评估费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新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樊云房屋内装饰装修损坏修复费、评估费1327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王新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富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