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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王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6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25号。机构代码85410706-3。负责人:张正红,行长。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勇主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王志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志勇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长岭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望国用(2010)第1716230193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中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德成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