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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惠珠、王银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惠珠,王银娟,冯双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惠珠,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银娟,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冯双苗,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严惠珠与王银娟、冯双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银娟、冯双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严惠珠执行款460000元。在执行中,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