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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1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翠珍、山东坤浩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翠珍,山东坤浩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翠珍,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山东坤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袁家村北首。法定代表人:孟庆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翠珍与被执行人山东坤浩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坤浩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申请执行人高翠珍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