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字第1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向前与被执行人杨万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向前,杨万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字第1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向前。被执行人杨万修。关于申请执行人毛向前与被执行人杨万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5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杨万修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168号8栋1单元12层2号(权1783853)、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168号1栋-1层619号(权1949699)的房屋,本院已将上述房屋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屋,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