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谭才、陈仕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才,陈仕庭,陈坤,郑秀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谭才,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仕庭,男,汉族,1961年4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坤,男,汉族,1988年6月30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郑秀坤,男,汉族,1959年6月4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才与被执行人陈仕庭、陈坤、郑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仕庭、陈坤、郑秀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仕庭、陈坤、郑秀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仕庭、陈坤、郑秀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嘉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来自: